适用范围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民用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相关运营人按照CCAR-92第92.603(a)条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
满足上述条件的无人机可在2026年11月26日前按照AC-92-AA-2024-01进行安全评定,通过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
申请人:使用拟取证无人机从事特定类运行的单位(运营人)。
责任局:申请人所属辖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安全评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评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特殊适航证。
申请资料:
申请书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定型综述报告》
由无人机设计制造单位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构型控制文件,包括图样清册、工艺工程文件规范、材料规范、选装设备文件和选装软件文件等,以及申请进行安全评定的该架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该构型控制文件的证明;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有确定的飞行手册,包含使用程序、性能资料、配载资料、使用检查和使用限制等安全运行所需的资料;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有确定的维护手册,用于在飞行验证期间将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在安全运行的状态,包括维护程序、检查清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部件寿命限制等;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依据的标准及对照标准要求逐项概述符合情况,如适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评定报告》
由申请人完成安全评定后编写,报告应具备文件编号、版本和完成时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特定类运行合格审定的背景和运行使用场景描述;
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分析的危害严重性级别说明;
本架无人机的主要技术数据,包括基本概况、性能数据、动力系统、有效载荷、主要航空电子设备、导航系统、飞行控制系统与操控方式、控制链路方式、控制站、地面支持设备等;
申请人按照制造人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完成维护工作的声明;
建议的本架无人机特殊适航证使用限制;
满足AC-92-AA-2024-01要求的飞行试验数据有效性的说明文件(作为报告附件);
满足AC-92-AA-2024-01要求的试飞大纲和试飞报告(作为报告附件);
AC-92-AA-2024-01第9章对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评定试飞记录表(作为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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