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行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活动有序开展,为做好大型活动和重点部位安保夯实基础,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文县公安局将对全县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本通告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指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备案。暨全县范围内已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法人。
二、备案流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持有者或者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三、登记报备内容:
1.自然人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通讯地址;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种类、型号、厂家、最大升空高度、最大载重、续航距离、续航时间、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等。
2.法人登记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种类、型号、厂家、最大升空高度、最大载重、续航距离、续航时间、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等。
3、飞行驾驶人员登记包括:飞手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执照编码、飞手类别、飞手级别、飞手等级、所属县区派出所。
四、其他事项:已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2024年10月20日后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请广大群众及飞行爱好者及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主动配合,凡是违规飞行,禁飞空域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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