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有关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发布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培训管理,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第三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进行培训,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直接组织培训,也可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委托相关机构等进行培训,培训教员资质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主明确。
第四条 培训应使学员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法律法规和相关航空法律法规;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结构与操作规范;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护保养与基础植保、撒肥、播种、投饵等知识;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田间、水面作业操控技能,确保作业质量效果;树立安全操控和文明飞行的意识,达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考试合格标准。
第五条 培训科目包括理论知识教学(科目一),基础操作教学(科目二)与田间、水面作业教学(科目三)等,培训大纲见附件1。培训学时安排见附件2,附件2中规定学时为基础学时,培训主体可结合学员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加。
第六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考核采取理论知识考核(科目一),基础操作考核(科目二)与田间、水面作业考核(科目三)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项培训结束后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考核表(附件3)中内容为考试范围,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每个科目满分为100分,80分合格。培训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考核内容的具体分值,并可在此表基础上进行增加。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为学员颁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操作证长期有效,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培训。操作证样式见附件4。
第八条 已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参加其他生产企业培训考核的,理论知识部分可不再重复培训考核,实际操作部分需完成相应培训考核。已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的,对于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产品是否需要对实际操作部分进行重新培训考核由生产企业自主规定,生产企业需在售前明示通用培训考核的产品型号。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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