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熟练掌握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单位;
2.飞行任务性质;
3.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4.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5.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6.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7.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8.飞行气象条件;
9.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10.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1.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2.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3.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4.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5.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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