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无人机禁飞区有哪些
来源:起航无人机资质服务 日期:2024-06-12 浏览: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35条之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无人机等“低慢小”民用航空器在我市(含外市县)实施飞行活动,操作者应首先向四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登记报备,再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3169部队飞行管制室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实施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三、对于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公安、空军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持有者、使用者开展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全面杜绝违法违规飞行。
五、飞行报备、申请人及联系方式
四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李恩浩18543410295。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69部队飞行管制室:闫海军15043409889。
特此通告。
四平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69部队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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