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辖2个县级市、1个县、3个旗。即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突泉县、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兴安盟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单位和个人飞行无人机,应依法合规飞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对于违法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空机重量、起飞重量、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二、实名登记
根据《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为所属无人机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兴安盟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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