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及《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通告如下:
一、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包括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以及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内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机场净空保护区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涉及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枣园街道办事处、桥沟街道办事处、柳林镇、万花山镇、河庄坪镇、南泥湾镇、川口镇,和甘泉县劳山乡。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范围。涉及宝塔区、安塞区、延长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延川县等县区。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涉及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枣园街道办事处、桥沟街道办事处、柳林镇、万花山镇、南泥湾镇,和甘泉县劳山乡。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应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其它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活动。
三、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定的条件工作,严禁擅自变更技术参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须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
1.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须进行净空审核。
2.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3.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拟建建(构)筑物超过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建设项目,须进行净空审核。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之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超过飞行程序保护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等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须进行净空审核。
5.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五、对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市机场迁建工作办公室)在项目谋划或预可研阶段进行机场净空限制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由市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市机场迁建工作办公室)征求民航管理部门意见。
六、经审核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有关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标识,保证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向民航陕西监管局、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和延安机场提供有关资料。
七、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保护,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域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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