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8号)文件要求,我市决定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为企业自主申报,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且补贴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实名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及在植保无人飞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补贴标准。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以吉林省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告稿)为准。
(三)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农机购置补贴部门审核并对所购置的产品进行核验。经审核、核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
(二)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的申请兑付实行“先购后补,用完为止”的方式。购机者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50公顷以上的作业量后,到舒兰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总站申请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签字)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
6.不少于50公顷的作业量凭证(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7.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复印件;
9.民用无人飞机实名制登记证明(可网络截图);
10.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
11.舒兰市植保无人飞机组织开展作业证明(附件1);
12.舒兰市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附件2)。
购机者对资料真实性负责,若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资金,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核实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局对申请补贴的植保无人飞机逐台现场核实,对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登录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补贴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强化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严格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同一补贴对象购买数量不超过5台。
(二)加强现场核验。组成两人以上核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核验,确保机具在库,数量准确。
(三)做好资料审核。确认补贴对象所需的材料由无人机购买组织按照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自行准备,分条整理,归档成册,办理补贴前上交一份。
六、相关要求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农机和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植保无人飞机的补贴工作。涉及补贴对象和机具核实、违规查处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我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做好信息公开。按规定公布我市试点方案以及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作业信息等情况,引导补贴对象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产销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和书面承诺制。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规失信行为和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试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四)其他要求。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8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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