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的规范应用,我省2024-—202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
一、补贴机具
为贯彻支持农机科技创新和严把机具资质要求,提升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所有参加我省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申请补贴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要求。
二、补贴对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同一个补贴对象年度补贴机具上限为5台。
(二)购机农民本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人员,由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四)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五)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1年。
(六)签订河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
(七)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标准
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河北省2024—2026年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执行(附件1)。所需补贴资金在省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使用。按档次确定年度作业量,达到一定作业量后方可兑付补贴资金(年度作业量标准见附件4)。
四、补贴时限
方案印发后次日起,购置的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享受补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我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操作实施等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二)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执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河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要求,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三)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企业向购机者提供购机税控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购机税控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所购机具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四)各地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细化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提供材料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信息公开、补贴监管和违规查处等工作。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不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补贴对象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补贴对象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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