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出台实施了《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若干措施》,通过21条措施,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业,支持低空经济发展,深化国家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建设。其中提出,支持先进军用技术向通用航空领域转移转化,推动省内通航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对符合山西省通航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晋航空制造企业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不含起飞全重150千克以下无人机)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业各项决策部署,深化我省国家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建设,打造低空经济,助力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拓展通航应用场景,构建通航公共服务网络
1.鼓励市、县政府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将购买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含无人机)纳入本级政府购买目录范围,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扩大购买规模,年度购买飞行服务小时数原则上只增不减。
2.鼓励省有关单位建立航空应急救援、航空医疗救护、警务航空等机队。
3.对短途运输、低空旅游等通航业务给予补贴,支持常态化开展。
4.支持和引导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服务,对于距离三甲医院超过30公里以上的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的,按采购额予以一定补贴。
二、加快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服务保障能力
5.支持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
6.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等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
7.对新建及改扩建运输机场通航设施、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项目,按照工程费30%给予补助,单个机场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航空飞行营地不超过1000万元。
8.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且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9.对纳入全省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费不超过50%给予补助。
三、提高通航研发制造水平,强化创新平台驱动效能
10.支持先进军用技术向通用航空领域转移转化,推动省内通航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对符合山西省通航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11.对在晋航空制造企业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不含起飞全重150千克以下无人机)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12.支持通航产业的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视推进情况给予资金配套。
13.对正式获批运行的航空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
14.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航空类省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
15.对航空类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平台,予以奖励支持。
四、激发通航消费市场活力,营造浓郁通航文化氛围
16.鼓励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无人机竞技比赛等具有航空特性的活动,对引进的赛事、活动给予专项办会补贴。
17.对组队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及以上航空类项目赛事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每次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
18.鼓励大、中、小学校建设、挂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对挂牌校园飞行营地并连续两年以上开展一定量航空科普教育、航空运动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五、加大通航人才培育力度,夯实通航产业发展基础
19.鼓励省内通用航空院校、企业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等通航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万元、私照每本2万元、运动驾驶执照每本1万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每本0.1万元、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每本0.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补助。
20.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通用航空相关专业。对高校获批的国家部委级以上航空类科技创新或人才培养平台纳入高等教育百亿工程揭榜挂帅项目予以支持。
21.鼓励将通用航空发展所需的通航企业高级管理、航空运营、空中管制、机务维修、航空制造、机场建设与管理等相关人才以及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具备教员等级)、民用及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飞行签派员执照、空管类(管制、情报、电信、气象)执照、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的列为急需紧缺或特殊人才,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各市、县政府制定本地区支持通用航空业发展相关政策。山西省国家通用航空业发展示范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或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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