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西藏关于无人机飞行管理主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通告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管制空域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离地面高度 120 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等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西藏区内 8 个机场及跑道中线两侧 10 千米、跑道端外 20 千米内均属于禁飞区。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飞行活动要求: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等避让规则。
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 6 个月至 12 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 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时期和特定区域,西藏各地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相关通告,加强对无人机飞行的管控。例如在举办大型活动时,会划定管控区域,禁止未经备案的无人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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