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部分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临时管控
来源:起航无人机资质服务 日期:2024-10-11 浏览:次
宁波部分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临时管控
一、管控对象
无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二、管控时段及区域
2024年10月12日零时至10月20日24时,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管控措施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上述时间、区域内起降和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上述时间、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依法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二)全市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配合做好实名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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